1987年9月11日,《自立晚報》記者李永得、徐璐向中國大陸駐東京大使館表達前往大陸採訪意願,次日再度前往中國大陸駐東京使館表態,13日中國大陸駐東京使館告訴徐、李申請已獲得批准。9月14日,《自立晚報》記者徐璐、李永得前往大陸採訪,創下台灣媒體首度突破禁令赴陸採訪紀錄。
1987年9月27日,徐璐與李永得回國。行政院新聞局隨即發表關於處理自立晚報記者李永得與徐璐二人赴大陸採訪的聲明,決定依法於二年內停止受理該報及其人員出國的申請,並即將本案移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依法處理這二名記者未來出境事宜,同時依刑法二百一十四條偽報不實罪的規定,對自立晚報社社長吳豐山及兩名記者,移請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依法偵辦。新聞局是於下午獲悉李永得與徐璐返國後,發表聲明,全文如下:
一、自立晚報社於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九日致函本局聲稱:
「一、本報記者李永得應邀於九月十一日前往日本採訪新聞,為期十五天。二、檢附李永得效期內護照影本壹份,敬講同意,並轉函入出境管理局、外交部辦理入出境證及延期加簽為荷」。本局認為與「大眾傳播事業派遣從業人員申請出國審核辦法」第九條第四款之規定相符,乃分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司及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同意該社記者李永得出國及出境。不意自立晚報社於九月十一日記者李永得離境前往日本東京之日,該報社長吳豐山突在該社發行之自立晚報第一版以頭條新聞宣布該社指派記者李永得、徐璐同往大陸採訪。
「二、查中華民國係以三民主義立國,與大陸中共之共產主義政權極不相容,故政府並無開放前往大陸採訪新聞之決定。
自立晚報社明知主管機關不可能同意報社派遣記者前往大陸採訪新聞,乃以前往日本採訪為名,於李永得等抵達日本東京後,即向中共駐日本「大使館」申請進入大陸採訪,是其致函本局顯係以虛偽聲明之方法,使本局不知其申請之事項為不實而分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司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同意該社記者李永得出國或出境。
「三、本局在案發當日及其後,曾多次要求自立晚報社從速阻止該報記者前往大陸採訪,亦曾由本局東京辦事處人員親自向該兩記者要求其終止大陸之行,均遭拒絕。該報社長吳豐山復對外宣稱該報此舉乃在設法突破政府禁止台灣新聞人員前往大陸採訪的禁令。
「四、本局認為自立晚報社及李、徐兩記者己違反以下法令並決定如下之處置:
1、由於自立晚報及其記者以不實之文書矇騙本局申請出國;被發現後復拒絕本局取消前往大陸採訪之要求,違反「大眾傳播事業派遭從業人員申請出國審核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本局決定於二年內停止受理該報及其人員出國之申請。
2、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對曾經前往淪陷區者,得不予許可其再出境,本局即將本案亦移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依法處理該兩記者李永得與徐璐未來出境事宜。
3、該報社社長吳豐山以不實之函件致送本局,記者李永得、徐璐以不實之聲稱申請出境,致使政府公務機關遭受損害,似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局為大眾傳播事業之主管機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之規定,將本案有關人員移請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偵辦。
「查台海兩岸目前仍處於敵對狀態,大陸仍屬淪陷區,政府並無准許前往大陸採訪新聞之政策。該報此次先以不實文書之不法行為達到離境之目的,復不聽本局依法提出之勸阻,仍然派遣記者前往大陸,在在表示與政府法令相抗衡之居心。本局為一國家公務機構,必須維護法律尊嚴與伸張法紀;本局亦為全國大眾傳播事業之主管機關,必須對該事業之秩序與同業間公平權益有所負責,因此作成以上決定。
「本局最後強調,處理的決定與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關,而是因自立晚報及其所屬三位人員的行為違反『大眾傳播事業派遣從業人員申請出國審核辦法』、國家安全法暨施行細則與刑法等有關出境及文書登載的法令,故依法處理。」
1988年3月24台北地方法院宣判,自立晚報派記者赴大陸採訪,被控偽造文書案。自立晚報報社長吳豐山及記者李永得均獲無罪。判決書指謫「吳豐山及李永得為報社社長及記者,對政府並未開放新聞從業人員前往大陸採訪之政策,理應知之甚稔,竟藉申請往日本採訪,而轉往大陸採訪,規避新聞局之審核,身為大眾傳播媒體之負責人及記者,其作為誠屬非是。但因被告是因消極的不使登載,現行法律並無處罰規定。因此,新關局自可依『大眾傳播事業派遣從業人員申請出國審核辦法』規定,或相關行政法令處理。」
1988年4月8日,台北地檢處不服台北地方法院的無罪判決。承辦檢察官張端楠依法提起上訴。檢察官在上訴理由中,舉出自立晚報、台北人等刊物,及自立晚報記者李永得、徐璐報導的記載,認為自立晚報社長吳豐山和李永得二人把赴大陸當為採訪的目的地。其次,新聞局的審查,只是針對記者有無足夠赴外採訪的資歷作「形式審查」,而非對其採訪目的做實質審查。因此依法提起上訴。
1988年9月20日,自立晚報派記者赴大陸採訪而被控偽造文書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駁回檢察官上訴,而使該案被告吳豐山、李永得無罪確定。新聞局發表聲明,表示新聞局為大眾傳播事業的主管機關,當自立晚報依據「大眾傳播事業派遣從業人員申請出國審核辦法」,申請派遣記者赴日本採訪,新聞局即予以核准。自立晚報當時所派記者卻從日本直接赴大陸從事採訪活動,鑑於這項行為已涉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的罪嫌,本於職責,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處理,至於法院如何判決,「本於審判獨立之精神,本局當於尊重」。
1987.09.28
【聯合】自立晚報記者赴大陸採訪 新聞局昨發表處置方式
1988.03.25
【聯合】赴大陸採訪案宣判 吳豊山李永得無罪
1988.04.09
【聯合】赴大陸採訪案 檢方提起上訴
1988.09.21
【聯合】派記者赴大陸採訪 自立晚報無罪確定 新聞局表示尊重審判
1988.11.23
【香港中評社】《自立晚報》記者赴大陸採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