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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晚報》赴大陸採訪事件(1987)

  1987年9月11日,《自立晚報》記者李永得、徐璐向中國大陸駐東京大使館表達前往大陸採訪意願,次日再度前往中國大陸駐東京使館表態,13日中國大陸駐東京使館告訴徐、李申請已獲得批准。9月14日,《自立晚報》記者徐璐、李永得前往大陸採訪,創下台灣媒體首度突破禁令赴陸採訪紀錄。

  1987年9月27日,徐璐與李永得回國。行政院新聞局隨即發表關於處理自立晚報記者李永得與徐璐二人赴大陸採訪的聲明,決定依法於二年內停止受理該報及其人員出國的申請,並即將本案移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依法處理這二名記者未來出境事宜,同時依刑法二百一十四條偽報不實罪的規定,對自立晚報社社長吳豐山及兩名記者,移請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依法偵辦。新聞局是於下午獲悉李永得與徐璐返國後,發表聲明,全文如下:

  一、自立晚報社於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九日致函本局聲稱:

  「一、本報記者李永得應邀於九月十一日前往日本採訪新聞,為期十五天。二、檢附李永得效期內護照影本壹份,敬講同意,並轉函入出境管理局、外交部辦理入出境證及延期加簽為荷」。本局認為與「大眾傳播事業派遣從業人員申請出國審核辦法」第九條第四款之規定相符,乃分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司及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同意該社記者李永得出國及出境。不意自立晚報社於九月十一日記者李永得離境前往日本東京之日,該報社長吳豐山突在該社發行之自立晚報第一版以頭條新聞宣布該社指派記者李永得、徐璐同往大陸採訪。

  「二、查中華民國係以三民主義立國,與大陸中共之共產主義政權極不相容,故政府並無開放前往大陸採訪新聞之決定。

  自立晚報社明知主管機關不可能同意報社派遣記者前往大陸採訪新聞,乃以前往日本採訪為名,於李永得等抵達日本東京後,即向中共駐日本「大使館」申請進入大陸採訪,是其致函本局顯係以虛偽聲明之方法,使本局不知其申請之事項為不實而分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司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同意該社記者李永得出國或出境。

  「三、本局在案發當日及其後,曾多次要求自立晚報社從速阻止該報記者前往大陸採訪,亦曾由本局東京辦事處人員親自向該兩記者要求其終止大陸之行,均遭拒絕。該報社長吳豐山復對外宣稱該報此舉乃在設法突破政府禁止台灣新聞人員前往大陸採訪的禁令。

  「四、本局認為自立晚報社及李、徐兩記者己違反以下法令並決定如下之處置:

  1、由於自立晚報及其記者以不實之文書矇騙本局申請出國;被發現後復拒絕本局取消前往大陸採訪之要求,違反「大眾傳播事業派遭從業人員申請出國審核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本局決定於二年內停止受理該報及其人員出國之申請。

  2、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對曾經前往淪陷區者,得不予許可其再出境,本局即將本案亦移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依法處理該兩記者李永得與徐璐未來出境事宜。

  3、該報社社長吳豐山以不實之函件致送本局,記者李永得、徐璐以不實之聲稱申請出境,致使政府公務機關遭受損害,似觸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局為大眾傳播事業之主管機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之規定,將本案有關人員移請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偵辦。

  「查台海兩岸目前仍處於敵對狀態,大陸仍屬淪陷區,政府並無准許前往大陸採訪新聞之政策。該報此次先以不實文書之不法行為達到離境之目的,復不聽本局依法提出之勸阻,仍然派遣記者前往大陸,在在表示與政府法令相抗衡之居心。本局為一國家公務機構,必須維護法律尊嚴與伸張法紀;本局亦為全國大眾傳播事業之主管機關,必須對該事業之秩序與同業間公平權益有所負責,因此作成以上決定。

  「本局最後強調,處理的決定與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關,而是因自立晚報及其所屬三位人員的行為違反『大眾傳播事業派遣從業人員申請出國審核辦法』、國家安全法暨施行細則與刑法等有關出境及文書登載的法令,故依法處理。」

  1988年3月24台北地方法院宣判,自立晚報派記者赴大陸採訪,被控偽造文書案。自立晚報報社長吳豐山及記者李永得均獲無罪。判決書指謫「吳豐山及李永得為報社社長及記者,對政府並未開放新聞從業人員前往大陸採訪之政策,理應知之甚稔,竟藉申請往日本採訪,而轉往大陸採訪,規避新聞局之審核,身為大眾傳播媒體之負責人及記者,其作為誠屬非是。但因被告是因消極的不使登載,現行法律並無處罰規定。因此,新關局自可依『大眾傳播事業派遣從業人員申請出國審核辦法』規定,或相關行政法令處理。」

  1988年4月8日,台北地檢處不服台北地方法院的無罪判決。承辦檢察官張端楠依法提起上訴。檢察官在上訴理由中,舉出自立晚報、台北人等刊物,及自立晚報記者李永得、徐璐報導的記載,認為自立晚報社長吳豐山和李永得二人把赴大陸當為採訪的目的地。其次,新聞局的審查,只是針對記者有無足夠赴外採訪的資歷作「形式審查」,而非對其採訪目的做實質審查。因此依法提起上訴。

  1988年9月20日,自立晚報派記者赴大陸採訪而被控偽造文書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駁回檢察官上訴,而使該案被告吳豐山、李永得無罪確定。新聞局發表聲明,表示新聞局為大眾傳播事業的主管機關,當自立晚報依據「大眾傳播事業派遣從業人員申請出國審核辦法」,申請派遣記者赴日本採訪,新聞局即予以核准。自立晚報當時所派記者卻從日本直接赴大陸從事採訪活動,鑑於這項行為已涉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的罪嫌,本於職責,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處理,至於法院如何判決,「本於審判獨立之精神,本局當於尊重」。

1987.09.28
【聯合】自立晚報記者赴大陸採訪 新聞局昨發表處置方式

1988.03.25
【聯合】赴大陸採訪案宣判 吳豊山李永得無罪

1988.04.09
【聯合】赴大陸採訪案 檢方提起上訴

1988.09.21
【聯合】派記者赴大陸採訪 自立晚報無罪確定 新聞局表示尊重審判

1988.11.23
【香港中評社】《自立晚報》記者赴大陸採訪

台視探親新聞引關切(1988)

  1988年8月3日,台視晚間新聞播出由駐紐約記者丘岳製作後傳回的一段大陸探親新聞片,背景為廣州車站,由國內電視台人員所拍攝。

  由於當時仍禁止國內傳播媒體派記者前往大陸採訪,但各媒體駐外人員大都有第三國護照,台視便運用了這個漏洞,取得了大陸探親新聞片。對此,新聞局廣電處表示將做進一步的了解。

1988.08.03

【聯合】台視播出探親新聞 涉嫌偷渡引起關切

媒體扭曲農民運動事件(1988)

  1988年5月20日,由雲林農權會發起的活動,以農業開放可能導致農民權利受損,主導農民北上臺北請願活動,並且提出全面農保、全面眷保、肥料自由買賣、增加稻米保證價格收購面積、廢止農會總幹事遴選、廢止農田水利會會長遴選、成立農業部、農地自由買賣等七項要求。結果當天的遊行爆發民眾與軍警的衝突。(wiki)

  當日的衝突始於下午兩點,民眾在立法院前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而後歷經多次衝突,次日淩晨,憲兵隊展開驅離行動,介於警民之間要求和平的學生首當其衝,遭到毆傷、逮捕。但被驅散的群眾仍與警方發生零星的衝突,總計130多人被捕,近百人被移送法辦。(wiki)

  然而這場衝突卻被大部分媒體卻忽略了運動本身的訴求,而以「暴力衝突」為重點,三台當時呈現的畫面多以「暴力攻擊警察」為主,刻意未播出警方藉人數優勢下「鎮壓」的畫面,事實真相被刻意隱瞞。平面媒體也多以譴責,稱此次抗議活動為「暴動」,並報載「由參與成員及衝突過程觀察,這場衝突並非單純的農民抗議行動。」

1988/05/21

【聯合】農業訴求演成暴力結局 違法自應承擔法律責任
【聯合】五二○行動 重量級示威 石塊棍棒齊飛 台北秩序大亂

1988/05/23

【聯合】執政黨員聚會 關切五二○事件 呼籲大眾聲討不法之徒

台視報導選舉無效事件(1989)

  1989年縣市長選舉結束後,12月5日,民進黨及其台南縣長參選人李宗藩要求驗票。在驗票過程中,台視新聞在報導整起驗票糾紛新聞時,連續發生兩次重大新聞。

  首先在12月4日清晨,台視報導台南縣選票糾紛時稱:「此項選舉無效,將重新辦理」;但當天中午新聞立即鄭重澄清。

  12月6日,台視晚間新聞報導「台南縣長參選人李宗藩發表查驗第七十一開票所,與永康鄉公所呈報縣選委會的票數不符後」,立刻引起台南地區部分民眾的不滿,紛紛打長途電話向台視公司抗議,台視發現錯誤後,從八時起每隔十分鐘即打出「台南縣選票驗票結果並無不符」字幕更正。

  發生此錯誤後,台視公司除立即更正道歉外,晚間將新聞部經理章紹曾免職,同時指派體育部經理廖蒼松接任新聞部經理,並仍兼原職。翌日,也將採訪主任兼主播李四端記過、停播一個月,記者胡佳君、烏凌翔也受到調差記過處分;但人事命令還未經主管核准。接任新聞部經理的廖蒼松表示,台視新聞的尺度將不會因此事而自我設限,凡事慎行並且隨時代與社會腳步調整,是電視新聞未來的方向。

  另外,據了解,華視與中視其實當天晚亦收到同樣的訊息,但兩台主管因玆事體大經查證後,以「有此傳聞但查無實據」報導,才未也犯相同的錯誤,造成社會紛亂。

1989/12/07

【聯合】兩次重大錯誤 報導選舉無效 誤用當事人資料 台視新聞部經理章紹曾免職

1989/12/08

【聯合】播出錯誤的新聞 台視擬另處分三人

1989/12/15

【聯合】《電視評論專欄》痛惜電視新聞主管去職

台灣記者黃德北遭中共逮捕事件(1989)

  1989年7月3日上午11:50,自立報系北京特派員黃德北在北京街頭被中共不明身份公安人員逮補,罪名是協助天安門學運領袖王丹逃亡。據與黃德北一同在北京採訪新聞的自立報系記者徐璐說,黃德北在早上與北京學運領袖王丹會面後,二人即被跟監。

  7月5日,政府表示已和國際新聞組織及國際媒體聯絡,希望能透過國際的力量,救出被中共逮捕的自立報系記者黃德北。民進黨也通過決議,必要時將由該黨外交部、僑務部及文宣部負責,主動組團赴大陸援救自立報系記者黃德北,並派員慰問黃德北在台家屬。

  7月6日,自立報系為援救黃德北組成「法律後援團」,舉行第一次會議,由前最高法院院長錢國成律師主持。會中並決定,立即派一位律師前往北平與中共司法當局及大陸法界人士交涉。法律後援團並將採取下列行動:

一、研究黃德北案相關對策及辯護事宜。

二、在台灣地區聘請律師,前往北平,依據現代刑事訴訟法之法理,爭取在偵查中為被告辯護之權益。

三、聯繫大陸法界人士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及協助。

  同日,中共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發布消息,7月3日北京市國家安全局依法拘留了台灣自立晚報記者黃德北。由於黃在北京發生動亂和反革命暴亂期間,與非法組織的頭目頻繁接觸,同時違反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三號規定,混入北京大學和其他戒嚴地區非法進行採訪、製造謠言,發表大量挑唆、煽動動亂和反革命暴亂的報導,並繪製戒嚴部隊兵力部署圖。

  7月11日,黃德北獲釋抵港。

  7月12日,自立報系記者黃德北建議,針對中共政權剝奪台灣新聞記者的採訪權利,各媒體可考慮適時撤回在大陸採訪的記者,共同採取一致行動對中共進行杯葛抗議。他並指出,中共愈來愈嚴格管制台灣新聞記者,使記者採訪不到新聞。

1989.07.04

【聯合】台灣記者黃德北遭中共逮捕

1989.07.06

【聯合】朝野兩黨談「救人」

1989.07.07

【聯合】自立報系營救黃德北 決派律師赴北平交涉
【聯合】「調整」罪名 中共指黃德北違反戒嚴第三號令…..「非法採訪 發表煽動暴亂報導」

1989.07.11

【聯合】黃德北將獲釋 今晨可知歸期

1989.07.13

【聯合】黃德北建議台灣新聞媒體杯葛中共 可一起撤回記者抗議

中廣聽眾熱線童丐事件(1990)

  1990年9月4日,中廣公司聽眾熱線,報導失蹤兒童遭剁手割舌後被送往廟口、街頭行乞圖利的故事,警方深入調查中。此外,也有類似「乞丐公司」的行業,與殘障行乞者共生,一方面提供行乞者食宿、交通等服務,另一方面收取服務費。此則新聞已經引起大眾恐慌,很多父母開始上下學接送孩子。

  9月5日,記者前往行天宮採訪附近香紙祭品的攤販,他們表示,每到農曆初一十五,都有很多穿著襤褸、肢體殘障的兒童經大人帶往行天宮前躺在地上行乞,這些兒童有的是智障兒,有的則是先天性肢體殘障者,但是沒見過缺手斷舌的。此外,警方也向中國廣播公司調「聽眾熱線」的錄音帶,了解狀況,卻發現投訴女子並未說出真正的姓名及地址,不容易追查;而民權二警察派出所也未接獲報案。

  中廣公司新聞部主任盛建南則對外表示,有關「聽眾熱線」聽眾所說人造殘障童丐行乞之事,是由女性聽眾所陳述,並非新聞記者報導的事實性新聞,亦不代表媒體本身的立場,一般聽眾宜有此認知。事後,中廣發現該則聽眾陳述的內容情節,與赴本案所指出行天宮地點查證,有相當大的差距,可能是虛構,因此決定不再重播,並將向聽眾做適當的說明。盛建南認為,聽眾熱線的園地雖然是公開的,但是新聞部已檢討今後對聽眾所指內容,應先確切掌握,並適當查證,使該節目做得更精確。

  行政院新聞局長邵玉銘表示,中廣聯播節目「聽眾熱線」所指的人造殘障丐童行乞之事,因屬犯罪行為檢舉,是否屬實,應由司法、警政單位調查處理。他認為,中廣是有公信力的媒體,聽眾的意見並不完全代表媒體。

  同時,台北市警局少年隊找到「陳述有關幼童被不法分子擄走斷手割舌又被控制行乞斂財」的馬姓女子,她表示並未親眼目睹此事,只是聽到別人說而已。台北地檢署、刑事警察局和台北市警局表示從未接獲此類報案,並且呼籲民眾在真相未明之前,不要以訛傳訛、造成人心不安。

  9月6日,有法界人士表示,應該可以用違警罰法中妨害安寧秩序違警規定處罰──此事件如果確是謠言,則打電話給中廣的馬姓女子就構成違警;而中廣有關人員也有可能構成同樣違警行為。在此一事件中,打電話給中廣聽眾熱線哭訴的馬姓女子,經警方查證,證實至少是第「十八手傳播」,而且行天宮前經查尚無人證實有斷手斷舌的童丐出現過,已經可以說確定是謠言。

  中廣同時也進行內部檢討,總經理唐盼盼認為此一播出方式失之草率,未來對「聽眾熱線」聽眾投訴電話應加強篩選。9月4日當天,中廣新聞部在各節新聞中,幾乎以密集播出的方式報導,導致其他媒體注意進而深入查訪。唐盼盼表示將指示全國聯播製作單位,對「聽眾熱線」投訴電話加強篩選,未來繼續追蹤事件真相,同時進行內部進行深切檢討,並且以虛心認錯態度面對外界。9月11日,中廣表示將主動提送童丐事件交由新聞評議會處理。

1990.09.05

【聯合】小巴士載送「上班下班」有糾紛老闆出面擺平 乞丐公司 殘障「靠行」現代「丐幫」
【聯合】香燭攤販 轄區警員 行天宮前 沒見過斷手乞兒
【聯合】非事實性新聞 聽眾宜有認知
【聯合】凌晨消息 警方找到了投訴人馬姓女子:聽人提及 未目睹事實
【聯合】斷肢脅迫行乞 事實真相如何? 慘?忙!一通無名電話 駭人聽聞 賺人熱淚

1990.09.06

【聯合】道聽塗說 傳播使社會不安的謠言 馬姓女子可能觸犯違警罰法
【聯合】中廣內部檢討:處理方式失之草率

1990.09.11

【聯合】中廣 聽眾熱線 改變作法

江南案 媒體渲染幫派色彩(1991)

  1984年所發生的「江南案」涉案人陳啟禮、吳敦、汪希苓於1991年1月獲得減刑出獄。媒體對此大篇幅報導,並引述相關人士為這三人辯白的說詞。

  對此,中華民國新聞評議委員會於1991年2月9日主動評議指出「媒體對江南案三名受刑人陳啟禮、吳敦、汪希苓假釋出獄的報導,已嚴重誤導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包括將三人視為英雄,又過於渲染幫派色彩,應即改進。」

  新評會並表示,媒體如此的報導方式,將使大眾弄不清違反社會法紀的受刑人是罪犯還是英雄,也使民眾誤認為愛國即可任意殺人,將會產生媒體誤導大眾的後遺症。綜論媒體報導三位受刑人假釋出獄之消息,塑造了三位「愛國英雄忍辱為國」之形象,而忽略了尊重司法判刑的基本認知,且過度渲染了幫派色彩。

1991.01.01

【聯合】江南案 陳啟禮 吳敦 月中可出獄

1991.01.12

【聯合】吳敦投身電影出獄後拍阿呆

1991.01.23

【聯合】吳敦:陪寶貝兒子睡覺 真好

1991.01.24

【聯合】自稱心情平靜 進修已取得兩個大學學位 張安樂 美國獄中電賀陳啟禮

1991.02.10

【聯合】陳啟禮出獄 英雄式報導 新聞評議會:媒體應改進

媒體報導安樂死事件(1991)

  1991年2月4日,中國時報以半版的篇幅報導中壢市慈光淨心院負責人李文良提供「安樂死」服務的新聞。這則報導隨即引起電子媒體關注,當晚的電視新聞也做了採訪。接連三天,媒體持續追蹤這則新聞。

  2月5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前往搜索,查獲通天公司(慈光淨心院為通天公司的關係企業)印製的提供癌症、中風等末期病人「解脫往生、善後服務」的廣告。李文良在庭訊時供稱,「慈光淨心院」是該公司規劃提供病人「解脫」的處所,他坦承曾接獲多筆「生意」,並有執業醫師為「安樂死」的病患開具死亡證明畫。然而由於證據不足,當晚飾回。

  2月6日,檢察官再度至「慈光淨心院」搜查,當場又查扣印有「法師」的名片,以及籌組「慈光淨心院」的企劃資料、組織章程、委員會名單及「尊嚴死協會」會章,顯示李文良計畫登廣告,企圖企業化經營,以提供植物人、中風、癌症等末期病患安樂死的服務。檢察官指出,在「安樂死」仍未立法前,若查出中壢「慈光淨心院」有對植物人不供食、不施救或幫助死亡等行為,即涉有殺人罪,縱使病人要求實施安樂死也觸犯加工自殺罪。

  2月7日上午,涉嫌提供病患安樂死的桃園縣中壢市慈光淨心院負責人李文良,被人發現自殺在轎車內。他在留下的兩張遺書中指出,安排病患安樂死只是構想,尚未行動與實踐,面對司法及輿論的壓力,只有以「死」喚起社會對安樂死的重視。另外,李文良也在信封袋留有一張便條紙,指台北某報對他的「安樂死」構想報導不客觀,影響他合夥開設的通天公司生意,並且使得司法及輿論給他很大壓力,才逼他走上不歸路。下午一時廿分,地檢署檢察官吳爭崎偕法醫曾繁偉到現場勘驗,認定李文良是因一氧化碳中毒致死,無他殺嫌疑。李文良的家人認為,外界及許多傳播媒體均誤解他經營淨心院安樂死的本意,對此,他們也感到相當無奈。

1991.02.06

【聯合】安樂死家屬不敢 他收費代勞

1991.02.07

【聯合】追究安樂死 又查扣可疑資料

1991.02.08

【聯合】獲悉李文良死訊 檢察官感慨系之:正視安樂死問題 此正其時
【聯合】「安排病患安樂死 僅屬構想 尚未付諸行動」利用汽車廢氣 李文良自殺身亡

1991.02.11

【聯合】中壢市慈光淨心院負責李文良 日前自殺身亡「安樂死」老問題 再度引起議論

媒體渲染綁架事件(1992)

  1992年2月8日報載,台中市光明國中一年級女生林曉芳,於1月31日上午被人擄走,歹徒分兩次取得共六十萬元贖款後未依約放人。警方2月4日逮捕涉案的廖金富,但未救出人質,他供稱和大哥、二哥及五弟共同犯案。台中市警局昨天下午召開記者會宣布偵破本案,表示不排除另有主謀,並呼籲在逃的廖金玉、廖金田及廖金財兄弟懸崖勒馬,早日釋放林曉芳。

  台中市警局長王錫田表示,警方在徵得林曉芳家人同意後,決定公開案情,呼籲廖家兄弟主動投案。

  2月14日,林曉芳平安返家,並否認如外傳認識廖家兄弟,偵辦該案的台中市警專案小組人員對此傳言也斥為一派胡言。 警方後來進一步查訪的結果,發覺此傳言完全是廖家兄弟製造出來的假象。另外也有少數媒體以「國中女生綁架案爆發驚人內幕」做為新聞標題,事實上當時並未有確切證據顯示。以此為新聞標題,對當事人名譽及心理都可能會產生不良影響。

  2月16日,遭綁架獲釋的林曉芳家人發表聲明,譴責部分媒體發布「假綁架、真私奔」的不實報導,同時要求各界早日讓林曉芳恢復寧靜的生活。

  以下為林曉芳家屬的聲明全文:

  林曉芳被綁架案,自警方公布以來,廣受各界重視與關心,十二萬分感激檢警雙方多日來不眠不休辦案,新聞媒體也予大幅報導,對各媒體記者的關心與支持,我們深表感激。 但是部分媒體卻在曉芳出現,檢警雙方還沒有公布調查結果,而涉案人廖金財、廖金田還沒有到案之前,就逕自發布假綁架、真私奔的不實新聞,對曉芳及家屬造或莫大傷害,我們深感憤怒,希望曾作不實報導的媒體,立即更正,以還曉芳清白。我們很希望嚴重心靈受創的曉芳,能早日恢復寧靜,並且希望各界給予「默默」的祝福。

1992.02.08
【聯合】十歲的女孩 還在歹徒手中 警方逮捕一嫌 宣布破案 公開案情

1992.02.15
【聯合】林曉芳昨平安回家 廖姓兩兄弟仍在逃

1992.02.17
【聯合】外傳林曉芳與廖金財熟識 綁架案內情不單純 中市警方斥為一派胡言
【聯合】部分媒體導不實 林家希望立即更正 曉芳歷劫歸來 亟須寧靜 家屬希望各界 默默祝福

1992.02.18
【聯合】林曉芳被綁架案 並無驚人「內幕」 少數媒體過份渲染 實在不該

歌手潘美辰被影射是同性戀事件(1992)

  1992年3月18日,台視夜間新聞報導女同性戀專題,在報導中插入訪問歌手潘美辰,暗喻潘美辰是同性戀。事後潘美辰和所屬的「藍白」唱片公司認為這項報導「隱喻」潘美辰是女同性戀者,因此昨天發律師函給台視,要求台視在七日內公開更正和道歉,否則將採取法律行動。

  「台視新聞世界報導」的「夜幕追蹤」單元,報導「女同性戀者急速增加」的單元時,主播張維琴在播出一段偷拍女同性戀俱樂部畫面後,接著說「外傳潘美辰和鄺美雲是同性戀,面對大家的質疑,潘美辰有自己的解釋……」引發唱片公司的不滿。針對這項指控,台視新聞部經理廖蒼松則表示,並未接到唱片公司的反應,目前不能發表任何意見。

  「藍白」公司在發出的律師函中指出,台視這項報導「意圖以影射知名人物之方式,提高其收視率,已明顯涉及誹謗罪」。政治大學廣電系副教授張錦華認為,新聞報導固然可針對新聞事件,以不同觀點、不同層面加以剖析,然而基本上仍必須忠於事實本身,如果對於新聞當事人的情境有所竄改,則不僅極不公平,也不道德。新聞評議會研議委員台大校長孫震認為,台視新聞以「外傳」來報導私人隱私,並不妥當。

  此外,香港歌手鄺美雲也被台視夜間新聞報導外傳與潘美辰是同性戀。她所屬的EMI唱片公司昨天表示,不排除會對台視採取法律行動的可能,但一切將尊重鄺美雲的意見,如果鄺美雲首肯,立即訴賭法律。3月26日,台視請委託的律師處理,並且表示,律師會直接和張雅琴、璩美鳳當面了解,並重看當時訪問潘美辰的錄影帶,作為處理此事的參考。

  「藍白」表示,若台視新聞部沒有任何表示,將直接訴求法律行動,並把18日當天「台視新聞世界報導」播出內容的側錄帶和相關資料,一併送交給新聞評議委員會,求個公道。

  3月30日,女同性戀團體指出,潘美辰對此事的反應,顯然「鄙視」了廣大的同性戀者,因為潘美辰公開表示這則事件傷害了她的自尊和名譽。此一女同性戀團體在發給媒體的傳真信函中指出,同性戀者和一般人沒有什麼不同,一樣是在社會上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也一直活得很驕傲;潘美辰認為被隱喻同性戀是「侮辱」,對所有的同性戀者是個「偌大的鄙視」。

  4月10日,台視與「藍白」和EMI協商破裂,所以後者以潘美辰和鄺美雲的名義,同時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認定此事係台視「新聞部」的作法錯誤而非台視,因此以誹謗罪控告新聞部經理廖蒼松、「台視新聞世界報導」製作兼主播張雅琴以及採訪記者璩美鳳三人。

  5月7日,新聞評議會公開表示「台視新聞世界報導」三月份「夜幕追蹤」中的女同性戀報導等三個單元報導不當,希望予以改善。在「女同性戀酒吧」專題中,憑空外加一段所謂「澄清傳言」式的訪問,此作法不僅悖離道德,也造成當事人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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