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13日,聯合報記者盧德允報導一則有關國防預算的新聞–「國防機密預算 科研居次」,報載「八十五年度國防機密預算顯示,當前外購環境雖稱順暢,但仍十分重視建立和保存中山科學研究院的國防科技自力研發能量;在機密預算中,「科學研究」和「科學研究設備」分別編列七十六億和二億餘元,僅次於武器裝備採購為第二高預算。….」
4月6日晚上,盧德允接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通知,認為3月13日關於國防機密預算報導,於4月7日上午到署說明之必要。翌日,盧德允到庭說明。檢察官陳追訊問重點為如何取得機密預算內容及報導時是否考慮國家安全。盧德允答稱:是否機密及影響國家安全,其定義不宜擴張解釋;目前我國對於機密並無明確的等級劃分。至於消息來源,盧德允稱「是來自多位對國防有興趣的立委口述」,但基於職業道德,他拒絕透露消息來源。
4月11日,平面媒體揭露該事件,引起各方討論。多位朝野立委均認為不應該將「洩密」責任推給記者,此案有箝制新聞自由之虞。國民黨立委陳傑儒表示,根本之道在於制定國家機密法,界定「機密」範圍;民進黨立委謝長廷指出,以往所謂「機密」常是行政單位濫權的保護,立委打破機密變成為民服務。另一位民進黨立委李慶雄也指出,國家沒有機密法,所謂「機密」由行政機關認定是不對的。目前所謂國防機密、外交機密,事實上都不機密,真正的機密根本不會送到立法院;而且「國家安全」不能由行政機關認定,未來檢察官偵辦記者「洩密」案時,也不能以行政機關的機密為標準,否則言論自由會受箝制,人民知的權利都沒有了。
此外,中興大學法律系救授兼校長黃東熊也投書表示,聯合報記者報導國防預算而遭國防部移送法辦,凸顯政府機關心態可議。「威權時代定的機密範圍拿到民主社會用,除了引人一笑,更會讓人質疑機密可否單由行政機關自行認定?縱然現行法律有缺陷,也不應由行政機關片面填補認定,在沒有客觀準則下,由行政機關自行認定機密的種類與程度,只會加速行政機關的腐化,所以,國防部才會只敢函送偵辦媒體記者而不致辦可能是洩密來源的立委。」
4月12日,台灣新聞記者協會亦發表聲明,呼籲政府修改戒嚴時期不合時宜的法令如「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以保障新聞自由,使新聞記者有善盡報導的自主空間。
4月21日,民進黨立委謝長廷舉辦「國家機密與資訊自由」公聽會,多名與會者批評國防部機密等級劃分是黑箱作業,並質疑約談聯合報記者盧德允一事涉及政治意味。國防部代表則澄清國防部制訂「軍機種類範圍準則」,是經「妨害軍機治罪條例」授權行政單位自訂,一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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