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和新加坡這兩個東南亞國家自2017年便放話將立法打擊「假新聞」(fake news),目前新加坡的國會特選委員會仍在就此事召開聽證會,馬來西亞卻已於2018年4月2日和3日兵貴神速地在國會上下兩院通過了《2018年反假新聞法令》(Anti Fake News Act 2018),意圖以新法遏制揭露執政黨貪污的訊息在即將舉行的第十四屆大選持續發酵。

《2018年反假新聞法令》生效後,網民若經認定「惡意」傳播「假新聞」而遭起訴和判罪,將面對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年或罰款罰款五十萬令吉(新台幣380萬元),或兩者兼施。馬來西亞政府於3月26日在國會提呈的《2018年反假新聞法案》一讀版本,最高刑期為十年,但在兩天後二讀時宣佈將最高刑期減少為六年(最高罰款金額不變),並另將法案中「故意」(knowingly)傳播假新聞改為「惡意」(maliciously)。

馬來西亞原任首相納吉(圖片來源:wikimedia

 

馬來西亞國會經於4月7日解散,選舉委員會亦已敲定4月28日提名、5月9日投票。執政黨「國民陣線」(國陣)在2008年和2013年兩次大選都遭受重挫,差點丟了政權,今年大選仍然面對在野黨「希望聯盟」(希聯)來勢洶洶的挑戰,不敢掉以輕心。自2014年開始,原任首相納吉(Najib Tun Razak)就面對與另一關係人共謀將政府主權基金「一馬發展有限公司」(1MDB)的至少26億美元資金中飽私囊之醜聞。由於事關國際間洗錢作業,美國和新加坡執法機關均已介入調查,外國媒體也有詳盡報導,但在馬來西亞則因納吉牢控檢調機關而不了了之。不過,民間普遍認定1MDB醜聞是納吉必須承擔刑責的世紀大醜聞,這也成了在野黨在大選的重要子彈。

由於馬來西亞的檢調機關已認定納吉和1MDB均無不法行為,任何指責納吉和1MDB斂財之言論和報導在馬來西亞便成了「假新聞」。納吉政府趕在大選前制訂《2018年反假新聞法令》,恐嚇和阻止在野黨和網民利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廣傳1MDB醜聞等不利訊息之意圖昭彰。

《2018年反假新聞法令》備受詬病之其他「特點」,大致有以下幾點:

(一)「假新聞」之定義模糊,範圍幾無界限。此法令對「假新聞」一詞之定義為:「『假新聞』是指完全或部分不實的任何新聞、訊息、數據和報告,無論它們是以特寫、視覺或錄音的形式,或是能提出言辭或想法的任何其他形式。」而且,「惡意」與否,又該如何界定?

(二)此法令有「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無論是否為馬來西亞公民,他們在馬來西亞境外製作和傳播關於馬來西亞或馬來西亞公民的假新聞,均可依法治罪。

(三)新聞網站的金主有難。此法令的第五條款規定,直接或間接為製作和傳播「假新聞」提供金援者,也將面對相同的刑罰。這等於說,萬一有新聞網站被指控報導「假新聞」,則此新聞網站的股東亦將遭殃。此條款不利於新網站之設立。

(四)擁有或管理內含「假新聞」之出版物者,有責任刪除此類出版物,否則可判處罰款十萬令吉(約新台幣76萬元);若持續犯行,則每天可追加最高三千令吉(約新台幣2.3萬元)之罰款。

(五)任何人若自覺遭受含「假新聞」之出版物所影響,可單方面向警方報案,然後向法院申請刪除此類出版物,法院若認為證據充分,將可下令相關人士刪除該出版物。接獲法院命令者若不刪除該出版物,可被判處處罰款十萬令吉。雖然法令規定,相關人士可在14天內申請撤銷法院的命令,但是若該法院命令是由政府申請,而且事關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則受令者無權申請撤銷。

(六)此法令不僅針對個人,亦特別提及法人團體(body corporate),闡明若犯行者為法人團體,其董事、執行長、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職員可與法人團體一同被起訴,若法人團體罪名成立,這些職員亦被視為有罪(除非他們能證明本身對相關犯行並不知情或未經他們同意)。此外,若麾下員工觸犯此法令,這些職員也將承擔相同的刑罰。

《2018年反假新聞法令》並非納吉整治互聯網空間和社交媒體的第一筆。納吉自2009年接任首相後,積極經營社交媒體宣傳,試圖以親民姿態與網民互動;然而,自從1MDB醜聞白熱化之後,納吉便頻密修法加強整治互聯網空間和社交媒體。在這之前的另一個重大修法,就是在2015年修訂《1948年煽動法令》,將互聯網的內容名正言順地納入管制範圍,而且將刑罰從最長刑期三年加重至至少三年、最長七年(以及若煽動行為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刑罰為監禁五年至20年不等)。

莊迪澎

在學與術兩棲的馬來西亞傳播學人,鍾情於傳播政治經濟學,長期觀察馬來西亞的傳播法規、新聞自由、中文媒體和互聯網媒體變遷。2010年創設「馬來西亞媒體識讀資源網」,以期推廣媒體識讀。著有《強勢首相vs弱勢媒體――給馬哈迪的媒體操控算賬》及《批判與改造――馬來西亞傳媒論衡》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