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發生一連串震驚社會的自殺事件,無論是不幸與母共赴黃泉的曹小妹悲劇,或四次機警救母的蕭小妹悲情,乃至台灣首富郭台銘所屬深圳的「富士康」廠區員工,連續發生12件跳樓自殺事件等等,在在讓人傷感。如今自殺已是台灣的十大死因之一,按照官方統計近年自殺死亡率高達十萬分之十七點九(平均每年高達4、5千人以上),顯已超過「世界衛生組織」認定自殺死亡率偏高的標準。儘管自殺事件層出不窮,有許多複雜因素,不全然是媒體責任,但媒體卻是首當其衝,自須以同理心遵守國際規範處理,並對這些報導有更多自律,減少負面效應,當是義不容辭!

  根據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的一項統計,去年全年,各主要報紙處理自殺新聞就不夠慎重,統計高達140則(此屬明顯違反世界衛生組織規範者,至於不計其數的自殺案例,並未計算在內,今年元月份為23則,二月份17則,三月份27則,四月份34則),顯對社會有負面作用。換言之,媒體在編寫建構自殺的圖像時,亦影響社會大眾腦海中對這些負面事物的圖像,且有模仿的現象,產生群聚效應(像燒炭自殺即是例證)。

  事實上,歐洲、澳洲、和英美等國很早就注意自殺新聞報導品質對閱聽大眾的影響,使得世界衛生組織、各國新聞傳播學者、醫藥公衛專家、社會心理學者、社會輿論、媒體監督團體,無不重視新聞報導和自殺行為的關聯,投入更多討論、對話和研究,這些跨學科的對話與整合成果,許多都已化為政府法規和防治的行動;而台灣卻連相關具體的法令皆付闕如,甚至連自殺通報責任,亦缺乏法源依據。只有從一九八九年起投入自殺研究,曾擔任兩屆國際精神流行病學會會長的鄭泰安教授(曾擬定國家自殺防治策略),和他的研究團隊作鍥而不捨的努力,並倡導「人人都是自殺防治守門員,」的理念。問題是,光賴學界力量是不夠的,政府更有無可推諉的責任,必須展現魄力、決心,整合人力、物力、經費、法規等資源,以跨部會模式、協調、執行,且與各方包括學界、媒體、民間團體等,共同發揮全方位的力量,始能克竟事功。

  自殺是非常複雜的人類行為,每一個人都有防止其發生的責任,媒體更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就像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一樣,媒體能夠散播健康美好的資訊,亦能傳播自殺的悲劇訊息。但媒體若能遵守國際自殺報導規範,當有助減少自殺發生,若能進一步報導良善的故事,或許會讓許多想要自殺的人,放棄尋短,讓人們活出生命價值,進而溫暖人心。此絕非是在處理自殺新聞時,在旁邊打上自殺專線電話,或請珍惜生命等標語,無異便宜行事,猶是逃避責任的掩耳盜鈴,實不可取。

  世界衛生組織的規範主要包括:1.不應刊登自殺者照片或自殺遺書;2.不應詳細描述自殺的方式;3.不應簡化自殺的原因;4.不應美化或感性化自殺行為;5.不應強調輕生者的個人特質、背景或宗教;6.不應藉報導責備任何人。

  補充的部分有︰一、不應報導自殺親友的哀悽畫面,以免變相鼓勵高風險族群以自殺作為吸引他人注意或報復他人的手段;二、不應報導青少年描述自殺行為的故事,因為這個族群容易產生模仿行為;三、不應使用「自殺風潮」、「自殺流行」等用語,自殺率「上升」較合宜;四、不應把自殺解釋為解決壓力的方式。

  以鄰國日本對於自殺新聞報導的規範與自律方式為例,係由媒體自組自律委員會,在報導自殺新聞時有一定的共識,只做中性的陳述和用字、不在標題寫出自殺方式、把自殺事件特殊化,避免一般化,並強調自殺行為的嚴重性。

  媒體是社會公器,媒體工作者既要維護新聞自由,自須相對起加強自律,負起社會責任,才能發揮正向的影響力,才能贏得社會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