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記者/鄭閔文 編譯

根據一份最新釋出的文件,美國政府可以利用外國情報法監控記者,允許侵入式的暗中監視行動,不受傳統法庭的約束。這份文件顯示,在被稱作《外國情報監視法案》(FISA,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的法規下,鎖定特定媒體人士,需要法務部最高層級的批准。

但是依照2015年FBI的兩份備忘錄,上面有關司法部長說明「鎖定媒體單位或媒體人的FISA監視申請書之提交程序」卻是這樣寫的:司法部長、副司法部長,或是他們的代理人在當局「秘密地」交上申請書之前,就會簽署秘密的FISA法院命令。

文件尚未釋出時,幾乎沒人知道將記者視為目標的FISA法律命令使用情況如何。因為在這之前大家都在關注「國家安全信函」(NSL, National Security Letters)。國家安全信函是美國聯邦政府為了國家安全,收集情報所簽發的行政傳票;一旦下達,代表FBI可以取得特定電話紀錄和財務狀況,不須法官事先批准或監督。

相較於NSL,FISA的法院命令則可以授權更廣泛的資料蒐集和搜索,包含電子通聯紀錄。藉由「秘密的」聽證會,記者或是被鎖定的人根本沒辦法透過法律程序挑戰聽證會的合法性。

到底規則是什麼?又到底這些規則是怎麼實施的?都是應該被深入了解的。

司法部資訊政策辦公室向新聞自由基金會(Freedom of the Press Foundation)還有第一憲法修正案騎士機構公布了FISA監視文件。他們公開文件的原因是因為一場針對川普政府的法律訴訟正在進行,訴訟主要針對川普政府何時以及如何監控記者,其中也包含洩密風波案時是否有監控記者。

討論FISA的備忘錄,時間被註記在2015年,並且都指向FBI的國家安全部門。大部份的文字都被標註是「機密」,打上黑條馬賽克,不過其中有一項沒有,那是鎖定被認定為外國政權、或是會經手國外情報資訊的媒體單位、記者。

有學者對此項目持贊同意見,認為它凸顯出「監控記者」是一個特殊的關切事項,需要更高等級的允許,媒體應該要支持才對。這個項目不只是針對美國媒體,而是所有已知媒體;學者認為像冷戰時蘇聯的媒體就有被監控的必要,現在也有可能發生有記者是效力於國外勢力的情況。

不過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還是有令人擔憂之處。例如像政府要如何認定某位記者是效力於國外勢力?這中間的界定還相當模糊,像維基解密就是一個例子;有學者也舉例,像是俄國國營電視台的記者,或許會在採訪時被監控,但他的受訪者可不知道受訪的同時也被監控著。

此外,在文件中並沒有說蒐集來的資訊如何被使用,或是如何降低讓記者消息來源曝光的風險,以及一些跟調查無關的敏感資訊如何避免曝光。記者也不需要被通知自己的紀錄被調閱;同時也沒有提到,如果遇到記者本身不是目標,但因為跟目標有聯繫所以也被盯上這樣的情況要怎麼辦?

簡單來說,就是仍然缺少對許多情況的應變,以及對記者額外的保護措施。

政府為了阻擋消息來源而對記者展開監視,這樣的情況在過去都被第一憲法所限制。直到2015年,爆出歐巴馬政府秘密持有從美聯社取得的通聯紀錄,並且點名一個福斯新聞的記者是洩密案的共謀者。對此,前司法部長埃里克·霍爾德(Eric Holder)發佈新的準則:監視記者是「最後的手段」,並且司法部必須告知記者他們的紀錄被調閱了。

新聞自由基金會(Freedom of the Press Foundation)則取得了牽涉到FISA的FBI監視申請,並且與媒體有關的內容。大部份的字都被蓋掉,只看得出片段。許多記者根據這些監視申請書的片段,開始擔心他們包括電話跟email等海外通聯記錄很有可能已經被蒐集,而且還是在有爭議的FISA授權之下。

由於記者本來就有可能跟牽涉到「國外情報」的消息來源接觸,所以更容易成為被監視的對象。2008年時FISA就允許情報機構可以在不取得個別搜索令的情況下,取得大量的電子通聯紀錄。

針對這些申請書的訴訟,許多媒體與團體表達他們對政府的擔憂。他們擔心川普政權已經拋棄或是放寬調查記者的規則,畢竟總統和司法部長傑夫賽斯時常對媒體說一些尖酸苛薄的話,並且公開表示會對洩密者調查到底,只是在許多情況下,波及到的是根本沒有洩漏資訊或是違法的人。即使司法部聲稱過去的「霍爾德準則」還是適用,大家仍舊認為這個政權更加積極地在對付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