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鉅華|英倫傳真・資深媒體人

可曾想過在臉書上對某些貼文隨手按「讚」也會被人提出起訴呢?

英國法庭最近就首次對這類按「讚」有了一定的法律觀點,不過,情況有點複雜,需要從頭細說。

▍複雜的恩怨情仇⋯⋯

英國一間廣告媒體公司名為Advertiser and Times Ltd (ATL)多年來在英國南部漢普郡地區出版一份報紙,稱為The New Milton Advertiser & Lymington Times (A&T)。ATL 公司有兩名董事庫里(CURRY, Charles Edward)先生伍德福德(WOODFORD, Caroline Zoe Marianne)女士,他們是兄妹。當地一名商人凱恩(CAINE, John)先生認識他們的父親(CURRY, Charles Starr)。

凱恩說他是他們父親的朋友,但這對兄妹則不以為然,並指凱恩無理地多管閒事,年前曾經唆使他們患上老年癡呆症的父親撤銷所立的以庫里為受權人的《持久授權書》。畢竟,《持久授權書》法律文書最終並無撤銷,而庫里亦經寬免未有犯錯失當。

▍按「讚」需不需要負責?

不過,事情並未就此了結。凱恩其後先後三次提告誹謗告訴,控告ATL公司和庫里在《A&T》報紙上或在該報的臉書粉絲專頁《The Truth Page》上發表文章對他存在誹謗和惡意造假,而凱恩本身亦在臉書上建立一個粉絲專頁《Mr Caine’s Page 》打對台,實行針鋒相對。凱恩聲稱他本人一直受到對方專頁猛烈批評。

重要的是,《The Truth Page》專頁都不是由庫里、伍德福德、《A&T》或ATL公司管理。儘管如此,凱恩聲稱庫里和伍德福德應該對《The Truth Page》專頁上的內容負有責任,理由是他們對有關頁面按「讚」。

▍誹謗提告三連發!

雙方既已早有嫌隙,而觸發凱恩展開連串誹謗告訴的導火線是《A&T》有關他的報導。在2015年,凱恩跟當地一家輪胎公司發生糾紛,他舉報該輪胎公司盜竊,但到頭來他被當地警方以牴觸公安法提出起訴,《A&T》對該宗審訊進行了詳盡報導。其後,凱恩就該報的報導提出告訴,指報導對他誹謗。

可以說,這第一起誹謗告訴牽起了雙方在法庭上糾纏不休,法庭被多次提出聲請本案訴訟程序失當,聲請處置局限法律責任問題,及請求撤案等。

第一起誹謗告訴審理結果,庫里、伍德福德和ATL公司請求撤案成功。凱恩在敗訴後兩度提出上訴,但亦終告失敗。凱恩的誹謗告訴經法官紀錄在案為「缺乏充分理據」。

在首宗關於報紙報導的誹謗告訴的上訴程序還未完全了結之前,凱恩已同時提告了第二起誹謗告訴,這回是控訴庫里和伍德福德因為在臉書粉絲專頁《the Truth Page》上按「讚」所以要對內容負責。

凱恩所指控的貼文全部都是第三者撰寫的,貼文上的用語包括罵他是「人類空氣中的可怕廢物」(horrible waste of human air)和 「既愚蠢又可憐的人渣」(a stupid pathetic waste of a human)(法官在結案後曾表示這些罵人話在法律上有可辯護之處)。

第二起誹謗告訴於是又帶來雙方新一輪的法律糾纏,結果被告再度請求撤案成功,原告凱恩敗訴。

在第二起誹謗告訴失敗之後,凱恩又提告第三起誹謗告訴,這宗申訴跟第二起差不多大致相同,不過凱恩則聲稱他今回已能提出「更清楚的詳情可以確實而簡明地指證存在誹謗」。

至此,由於涉案的臉書粉絲專頁已經不復存在,作為補救,凱恩要求庫里和伍德福德必須停止「張揚」任何若已無意造成的關於他的誹謗性陳述。

庫里和伍德福德又再提出撤案請求,根據理由是凱恩之前的誹謗告訴已遭駁回,而原告只是想告多一次而已。

對於凱恩的第三起誹謗告訴,法庭裁定撤案,根據理由是原告只是想攻擊法庭作出的最終裁決。法庭一再裁定,此一誹謗告訴「缺乏充分理據」。

除此之外,法庭同時對凱恩下達「延長民事限制令」(Extended Civil Restraint Order,ECRO),下令兩年之內不得再提告誹謗告訴。

▍法官裁定對按「讚」的見解

一名媒體律師Gemma Todd指出,法庭方面雖然並無對按「讚」作出清晰的法律定義,但法官對有關的誹謗告訴作出「缺乏充分理據」的裁定已意味在法律而言,按「讚」不一定被視為已對貼文內容表示苟同,亦談不上有法律責任。

可以想象,人們經常匆匆瀏覽網頁,縱使有人大發牢騷或廢話連篇,有時也會不經意地隨手按「讚」,如果因按「讚」就動輒被裁定也須對內容負責,那可得了?

也許,這些官司已足以提醒我們,以後想按「讚」時,不妨且慢,猶豫一下為妙!

可參閱報導:

The Law Column: A click too 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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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鄭凱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