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蔚|「誰是記者?」在香港,如今警察說了算

李蔚|資深媒體人
香港原本是怎麼規定「記者」的?
先從原本的規定說起。在新聞現場,究竟誰有權利以「記者」身份執行採訪工作,在香港《警察通例》第 39 章原本的規定有 3 種:
一、持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
二、持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
三、持有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以上三項,第一項,簡單說就是主流媒體記者;第二和第三項則是交由專業協會——記者協會和攝影記者協會——來認定。但協會認定的門檻其實不低,以香港記協為例,必須正式會員才能申請記者證,而要成為正式會員,申請者必須證明自己一半以上的收入來自採訪工作。
香港《警察通例》第 39 章原本的規定。圖:《供公眾查閱的警察通例》截圖(Fair Use)
官方發牌與不再互諒互讓
但香港警察在今年九月底,修正了《警察通例》第 39 章的規定,新的記者認定標準是:
一、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登記的傳媒機構。
二、「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媒體的新聞工作者。
《警察通例》另一項修改是警察對於傳媒記者的態度,原本的條文要求警察在新聞現場要以「互諒互讓的態度,儘量配合傳媒工作」,也不應妨礙傳媒攝錄。但修改過後的版本則是警察「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without compromising operational efficiency),才盡量配合傳媒工作。
香港警務處官員對於這項修正,多次公開表示可以「加強協助正常採訪的記者,並增加警務工作的透明度」,同時也強調新標準對於「傳媒」的定義範圍是擴大而非縮小。
香港《警察通例》第 39 章新修正的規定。圖:香港警務處官網截圖(Fair Use)
「誰是記者」、「誰可以是記者」才是新聞自由的關鍵
但港府官員沒有提的,修正後的《警察通例》是將記者身份的認定權力從「行業自律」轉為官方認定。也因此包括香港記協、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協會等七個傳媒工會才會聯合發表聲明,批評這項修正案是「變相由官方界定何謂記者」,等同實行「官方發牌」制度,這是從根本改變香港原有制度,嚴重影響採訪及新聞自由。
記者身份的取得方式和認定標準,可說是自由與極權體制最大的差異之一。儘管即使是一黨專政的極權國家,都可能在憲法上堂堂皇皇地宣告「人民言論、出版」等自由。但魔鬼藏在管理規則裡,「誰是記者」、「誰可以是記者」才是關鍵。特別在進入數位匯流時代,網路平台幾乎讓人人都可以透過社交媒體發送消息,攝錄器材價格下降,人人一支手機,開設網路新媒體硬體成本幾乎不形成門檻。
合作拼圖:新興媒體記錄拼貼出真相的全貌
大量的新媒體工作者和自由記者在這樣的時代環境下誕生,而在香港爆發反修例運動後,抱著傳播資訊熱情的記者們聚集到了各個抗議場合。特別在九月下旬開始,抗議行動同時在香港各地爆發,這時不同機構和自由記者之間的關係,與其說競爭,不如說是合作,在不同的地方,各自尋找一塊拼圖,拼貼出整場抗議行動的全貌。而事實也證明,運動中幾起重要的事件,正是由這些新興媒體所記錄下來。例如:
米報:2019 年 8 月 31 日,太子站地鐵車廂內警員無差別攻擊市民。
香港教育大學編輯委員會:2019 年 9 月 29 日,印尼籍記者維比(Veby Mega Indah)遭警方射中右眼。
港大校園電視:2019 年 10 月 1 日,荃灣警員開槍射擊抗議者。
丘品創作:2019 年 11 月 11 日,西灣河警員開槍射擊抗議者。
最諷刺的是,儘管香港政府、香港警隊和親北京媒體口口聲聲指責這些自由記者、學生記者是「假記者」、「不專業」,但面臨一些重大事件需要「引證自清」時,用的還是他們拍攝的畫面。
香港新聞自由受限早有脈絡可循
香港警方在反修例運動期間,對採訪自由的限縮其來有自,例如禁止攝錄;後期甚至以強光照射、胡椒噴臉、槍彈射擊等方式攻擊前線記者。接著 2020 年初,在北京的極力推動下,2020 初香港《國安法》生效,其中賦予政府在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上,對媒體刊發的言論有極大的管理權,包括台灣在內的外籍記者的入境採訪權更以極大的幅度限縮。
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影響所及除了媒體開始傳出自我審查的風聲外,多家原本傾向自由派的媒體高層人事出現大幅變動。
2020年8月11日,香港政府以黎智英涉及國安法案件為由,派出大批警員公然搜索《蘋果日報》。在搜索進行時,港警公共關係科則審查現場媒體,包括美聯社、路透、法新社、立場新聞、香港電台、香港獨立媒體等記者試圖採訪都遭拒絕,只容許「香港本地、規模較大」、「不阻礙警方行動」媒體接近壹傳媒大樓及採訪主事警官。獲准採訪的包括TVB、商業電台、有線電視、《NOW》、《香港01》、《東方日報》等。創下極其惡質的:「由警察挑選媒體採訪」的紀錄。
香港警隊主導發動了「記者褫奪令」政策
從香港警隊在運期期間與媒體的互動,到《警察通例》修正,改變傳媒記者的定義一連串行動來審視,可以發現,這項政策改變的發動者和辯護者,事實上來自香港警隊,而不是媒體登記的主管機關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
這意思是,即使退一萬步,接受港府的新規定「只有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登記的傳媒機構」人員才被認可為記者,但獲准登記的標準是什麼?前述的校園媒體、學生記者或者個人自由記者能不能登記? 這些問題沒有討論,而新政策就在九月中曝光,九月底生效。
非常明顯,這是一個由香港警隊主導的政策,媒體事業主管機關只是服務警隊的需要,香港的媒體管理,已經實質上落入警察之手。這是新聞自由最沈重的一記喪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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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鄭凱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