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昀|時代浪潮下,新的傳播政策典範在哪裡?

2021 年 01 月 26 日 | 卓越新聞電子報, 新聞專業, 新聞產業

賴昀|《沃草》編輯・關注傳播政策的新生代

近十年,傳統新聞業受到網路衝擊,收入下降,老牌報章雜誌如《壹週刊》、《聯合晚報》、《新新聞》一一停刊或是停止發行紙本,記者編輯的工作待遇下降、職缺減少,種種現象,對媒體從業人員、關心媒體環境、乃至於關注民主環境的人來說,都是難以忽視的困境、迫在眉睫的危機,將現在此時比喻為媒體業「最壞的時代」也不為過。

另一方面,網路發展也帶動新型態媒體的興起,無論是只在網路上發表數位內容的新媒體、已經成為每個人生活中一部分的社群媒體、自行創造影音內容的 YouTuber 和直播主,或是快速席捲全球、並在 COVID-19 疫情中大幅成長的 OTT 平台,都在近年成為許多媒體生態研究者的關注焦點。究竟,面對急速變動、日新月異的傳播科技,我們應該如何應對?什麼樣的傳播政策,能夠保障並提升整體的媒體環境,進而保障媒體提供公共討論的本質,維護民主社會的發展?

社群媒體的發展:從注入民主活力,到濫權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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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3:全球聲援茉莉花革命與阿拉伯之春|圖4:社群媒體如 Facebook 在茉莉花革命發揮重大影響力|圖5:台灣 2014 年 318 太陽花運動。圖:Getty Image (CC BY-NC-SA 3.0 International)

曾經,新型態的媒體一度有著取代傳統媒體的勢頭,因為網路內容傳播迅速、成本低的特性,關注特定領域的網路獨立媒體紛紛成立,個人也能夠以「公民記者」的身份,追蹤、關注、傳播自己所關心的議題和觀點。2010 年突尼西亞爆發茉莉花革命後,要求民主化的「阿拉伯之春」浪潮席捲北非,當時網際網路可說是對抗極權政府最有力的武器;2014 年台灣的太陽花學運,新媒體同樣透過網路,以新的傳播模式直播、呈現被佔領的議場內的情況,以及警察和佔領者發生衝突的現場,促使學運的影響力發揮到最大。

當時,網路似乎為媒體環境注入全新的活力,公民的媒體近用權獲得了實現,輿論不再由權勢者、財團所掌握,每一個人的聲音都因網路,有了被大眾聽到的機會,民主能夠因此,獲得更徹底、更深化的實現。時間拉回到 2000 年,中國加入 WTO 之後,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也認為網際網路將鬆動中國的專制統治,他用「把果凍釘上牆」(nail Jello to the wall)來比喻中國想要控制網路輿論的嘗試。

可是,現在我們看到的是,社群媒體的演算法控制了訊息的流通、對於因「違反社群守則」而被刪除的訊息,我們無從辯駁、假訊息漫天流竄,情況嚴重到,各國紛紛祭出法案或是白皮書,試圖給予規範。而中國的網路長城,至今仍然屹立不搖。

科技本身是中性的,端看使用者如何利用。90 年代,美國為應對網路色情的問題,制定《通信規範法》,在 1997 年被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法案中反低俗內容的條款違憲,但法案第 230 條保障網路服務供應商無需為第三方使用者的言行負法律責任、允許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出於善意,可對平台上冒犯性的內容進行限制,該條至今仍然有效,並在去年美國大選,因川普力推撤除此條文而引起關注。

我們曾希望社群媒體針對假訊息,積極作為,認為社群媒體對於其平台上的言論,應負起監管的責任。但在美國大選後,社群媒體停權川普帳號的行為,又讓人對社群媒體擁有的影響力感到心驚,在「取消文化」盛行的今日,單憑科技巨擘的決定,竟就能將一個人、美國的總統「取消」?社群媒體是科技巨擘提供的服務,但如今已經成為公共討論的重要論壇,其價值也是基於為數眾多的使用者所創造的內容,也許此時該思考的是,公共監理有無在社群平台上實現的可能?

憑藉媒體自律,足夠保障新聞品質嗎?

台灣目前規範媒體的法規,以監理電視台的廣電三法為主,對於紙媒、網媒的規範,則分散於各法案的條文(例如《兒少法》、《精神衛生法》、《自殺防治法》等等),在監理上講求媒體自律,像是呼籲媒體訂立自律規範、成立倫理委員會等。以監理電視台為例,主管機關 NCC 強調三律共管,即自律、他律、法律,自律為優先,這樣的原則,也存在於去年 NCC 提出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即俗稱的 OTT 專法)草案。

不過,仰賴自律,就足以保障新聞品質、使傳播環境向上嗎?從現在各家商業媒體的新聞報導來看,恐怕未能給予肯定答案。台灣由於經歷過戒嚴時代、白色恐怖的歷史,對於言論自由的議題自然格外敏感。有鑑於此,NCC 對電視台採行的監理方式,是在收到民眾申訴後,交由各家電視台的自律委員會討論,在收到會議紀錄後,再請由外部專家學者組成的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最終才將討論結果交由大委員會裁定,而 NCC 委員會的組成本身,也是交錯任期、由立法院多數同意通過,並採合議制,設計制度的原意,是希望藉此抹消政治色彩、回歸專業監理,取代過去難以避免有人治色彩的新聞局。

只是,在去年的中天新聞台換照案,NCC 的角色受到旺中集團等媒體強烈質疑,大張旗鼓以「新聞自由」來指控 NCC、來為中天保駕護航,而忽略中天新聞多次違反《衛廣法》、未兌現六年前換照時的承諾、不顧媒體進行事實查證的基本責任、製播諸如「天現祥雲」的怪力亂神內容、公然扭曲自身遭裁罰的原因,意在抹黑 NCC 等荒謬行為。

而中天新聞的倫理委員會乃至獨立審查人,即使提出討論,也並未完全改善中天新聞的亂象,有時甚至轉而為中天的違規行為辯白,顯然仰賴「媒體自律」有其侷限,尤其是在面對媒體背後的財團老闆之時。中天在 12 月 11 日最後一日在電視上播出的內容,更是極盡荒唐,切切實實證明了 NCC 在駁回換照申請後所稱的,中天內控機制完全失靈。

因此,似乎外部監理的「他律」仍有必要,只是,隨著新時代出現的傳播科技,早已超過數十年前立法者的想像,舉例像是去年台固寬頻在花蓮地區,提供以機上盒收看 80 多個 OTT TV 頻道的服務,但台固所提供的頻道皆是在有線電視系統上播送的頻道,因此被質疑是變相繞過申請、以 OTT 名義經營有線電視系統,NCC 為認定、釐清 OTT 和有線電視服務內容的界線,將在今年召開公聽會。

要如何有效規範新的媒體平台、新的傳播科技,而又不因管制而傷害正在萌芽的發展可能?這是所有關心傳播政策的人,會問的問題,在 NCC 去年舉辦的兩場 OTT 專法公聽會上,對於管制或不管制、管制強度與手段,各方的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網路業者,進行了非常激烈而廣泛的討論,所關注的核心,也在於此。

主管機關 NCC 強調三律共管,即自律、他律、法律,自律為優先。不過,仰賴自律,就足以保障新聞品質、使傳播環境向上嗎?圖:圖文不符@Facebook (CC BY-SA 3.0)

如何提供獎勵機制,協助優質的本土內容產製?

除了管制規範,如何獎勵、輔助優質的媒體內容提供者,也是同等重要的議題。文策院在 2019 年掛牌上路,力求整合各界資源,協助創作者產製好的內容並加以行銷輸出,為扶持本土文化、使文化茁壯邁出重要一步,而除此之外,政策還有多少能做的、應該做的?在 OTT 專法草案裡,也提及業者應設置我國內容專區、公開揭露當年度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的具體措施與比例、政府單位辦理相關輔導獎勵措施等等,雖有所著墨,但仍嫌不足。

至今還躺在 NCC 的《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除了「媒金分離」條款、設立媒體事業整合的管制紅線外,也在草案明定應設置特種基金,用於健全媒體環境多元文化的均衡發展、提升新聞及節目製播質量。躺在行政院的《公共媒體法》草案則欲整合公視、華視、央廣、中央社成大公廣集團,並成立「文化發展基金」挹注公媒基金會營運,給予公廣集團足夠的資源產製優質的內容、關注國際新聞、向國際傳播台灣的觀點,不過,文化部長李永得曾在受訪時指出,文化發展基金的財源是一項棘手的問題。

上述幾個草案,是否還能繼續推動?如何推動?除了草案已有的內容外,還有什麼樣的意見、考量應該被納入?對於新興媒體平台,如何引入公共監理,又該如何說服業者接受?對於內容創作者的獎勵措施,其財源又從何而來?

這些,都有待有心人、有識之士提出看法、加以討論,面對日新月異的傳播科技,立下遵循的典範,此工程浩大,卻刻不容緩,在這媒體業「最壞的時代」中,更需要以全面的傳播政策,讓媒體環境得以有改善的契機,能夠向上,期許能夠創造出「最好的時代」。

欲整合公視、華視、央廣、中央社成大公廣集團的《公共媒體法》還躺在行政院。圖:文化部(Public Domain)